文/杨晨@平安北京 发布情况通报:近日,一外交号牌车辆在北京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处因停车引发纠纷经警方初步调查,涉事车辆登记在一国际组织名下,6月16日上午,徐某某(男,61岁)与余某(女,58岁,就职于该国际组织)夫妇驱车至该地点,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上述交通违法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对工作中发现的余某夫妇违规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余某存在的治安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已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
来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据新京报报道,6月19日,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余琦就不当言行致歉,并发布一段道歉视频视频中,余琦向大家做出深刻的检讨,致以最深刻的歉意“我也意识到我的行为对所在国际组织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深感自责。
真诚接受各方的批评,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该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积极依法处理,对责任人依法处罚,责任人在公众舆论压力下公开向社会道歉这一轰动全网案例的发生,不仅对余琦本人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对于所有企图打着“外交豁免”招牌违反中国法律的人都是一次严厉的警示震慑。
查阅百度百科关于外交豁免权的解释: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依据上述解释,案例中余琦的身份应当不属于外交豁免权范围现实中,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有明确规定,当然不能“冒用盗用”,外交豁免范围当然也不能随意扩大,必须依照法律行事不能说与国外国际稍有瓜葛的国人或只要是外国人都拥有这种豁免权,以往社会上也出现过以假的豁免权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例,或利用有些人对法律和豁免权知之甚少而逃避法律制裁。
中国早已进入信息社会和法治社会,关于豁免权的法律法规规定清晰,很容易查阅到,谁再想拿假的外交豁免权在中国忽悠人,简直是痴心妄想,也终将逃不过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大家还要具备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认知,就是外交豁免权绝非从事与外交身份、事务不符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可能与任何国家地区签署不平等条约即便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中国从事与外交无关的事务时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外交豁免的范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的义务中,第一条就是“在不妨碍外交豁免权的条件下,遵守驻在国法律规定”,且不得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别是把使馆馆舍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与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外交豁免权是不得滥用的余某无端妨碍交通、违章占道并侮辱他人,显然不属于任何外交活动,且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受到处罚是必然的。
后记:此案的发生和处理结果,也给我国各界普及了一下关于外交豁免的法律常识,余某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和公开道歉,对于企图滥用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是一种法律震慑,对我国构建完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此案,展现了中国执法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监督曝光余某违法行为的这位市民,也凸显了一名中国公民的法治情怀和主人翁责任感,值得鼓励和点赞。
整个案例的发展过程,对于全社会都具有示范、警示的作用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